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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查(借)阅制度
2021-04-02 11:17   审核人:

一、学校各单位凭档案查(借)阅手续可直接查(借)阅本单位移交归档的档案;查(借)阅其它单位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,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查(借)阅。

二、查阅财务、审计、招标、基建等专项档案,需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、档案馆领导批准,并有档案形成单位工作人员在场方可查阅。

三、校外人员查阅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,履行查阅手续后,在许可范围内查阅档案。

四、查阅学籍档案,须出示毕业证书或学生证,委托查阅须出示委托书、被委托人身份证。

五、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,查阅者一般应在馆内查阅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出时,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后,严格履行借出审批手续,限期使用,按期返还,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,若需延长使用需办理续借手续。

六、凡经批准借阅的档案材料,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私自抽拆卷宗、涂改或转借他人。

七、查(借)阅档案者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,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履行保密责任,不泄露档案内容。

八、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做好查(借)阅档案的登记、统计、清点、出入库管理等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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