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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学院档案鉴定及销毁制度
2021-04-01 17:59   审核人:

一、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,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,制订相应的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,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。

二、为保证档案鉴定工作有组织、有监督地进行,必须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。鉴定小组由档案馆、相关部门负责人、负责该门类档案管理的专、兼职档案员共同组成。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的指导下,按照分工,由相关人员进行初鉴、初审,鉴定小组进行复审,具体工作由档案馆组织实施。

三、对需整理归档的材料,要以全面的、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利用价值,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,有异议由鉴定小组裁定。

四、档案达到开放期限,由鉴定小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。

五、档案保密期满,由鉴定小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。

六、档案存留期满,由鉴定小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,报学校研究批准后,方可存、毁。有异议时应采取保存从宽,销毁从严;孤本从宽,复本从严;本校文件从宽,外来文件从严的处理方法。

七、档案销毁前要登记造册,注明题名、数量、鉴定时间、参加鉴定人员以及是否可销毁等;销毁清册经鉴定小组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销毁。

八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销毁时具体执行人员不少于3 人,销毁前应认真复核清点,销毁后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、地点,具体执行人员要签名。

九、档案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存档,以便日后查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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